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沙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香花镇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会会长。
申请再审人沙某与被申请人淅川县X镇救灾扶贫互助会为借款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5日作出的(2001)淅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并赔偿非法扣押我拖拉机造成的损失费x元,误工费x元。
经审查明,申请再审人沙某于2001年8月30日接到判决,在2004年被执行走两袋花生后到最高院申诉,2005年6月10日赴京上访。申请再审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沙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马蕊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