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与陈化球共同在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年10月底前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与陈化球共有的在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收入十三万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开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帐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书均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