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宋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甲向本院申请述称:申请人宋某甲与被申请人宋某乙系父女关系,2007年2月,被申请人宋某乙因丈夫胡某某因病去世后外出至今无音信。被申请人宋某乙自2007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宋某乙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郏县X村X号,系申请人宋某甲之女。被申请人宋某乙于2007年2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宋某甲提供有郏县X村民委员会及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所出具的被申请人宋某乙失踪的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29日在法制时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乙于2006年8月份失踪,至今下落不明,郏县X村民委员会及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所出具的相关失踪证明。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在法制时报发布寻找宋某乙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宋某甲申请宣告宋某乙的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某乙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郭国荣
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