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某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某乙,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水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4月7日薛某给富水丰公司送电线(品种BV塑铜2.5平方100盘、4平方100盘,共计价格x元)。当时富水丰公司验货合格后给薛某一张支票,经薛某审核该支票已经过期,薛某又找到富水丰公司,富水丰公司还是给薛某一张错误的支票。薛某又多次找富水丰公司索要货款,富水丰公司总是拒付。薛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富水丰公司立即给付货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富水丰公司承担。

富水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富水丰公司是从高建民手中购买的电线,与薛某无关。富水丰公司是给薛某开过三张支票,但是因为薛某的电线不合格,富水丰公司才故意将支票开错,导致薛某不能兑现。富水丰公司不同意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经中间人介绍,富水丰公司从薛某处购买了电线200盘,价格为x元。当日富水丰公司为薛某开具了一张支票。该支票因书写错误未能兑现。2011

年4月11日,富水丰公司又为薛某开具支票一张。该支票又因密

码错误,也未能兑现,致使薛某一直未能得到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薛某将电线卖与富水丰公司,富水丰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富水丰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涉诉电线系富水丰公司从高建民处购买的主张,对于富水丰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富水丰公司主张其不支付货款的原因系薛某提供的电线不合格,但富水丰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薛某货款三万六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富水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富水丰公司与薛某存在合同关系,富水丰公司与薛某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和利害关系。2011年3月底富水丰公司与高建民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由高建民提供电线,电线的规格4平方的100盘,2.5平方的100盘。电线必须要保证质量,质量要求国标,每盘电线不足95米,假一赔十,电线总价格x元,富水丰公司已给付高建民x元货款,并由高建民打一收条,富水丰公司的支票是由高建民给付薛某的,与富水丰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薛某诉讼主体不合格,诉讼主体并不是富水丰公司,富水丰公司与薛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薛某承担。

薛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富水丰公司出具的支票,为此可以确认富水丰公司与薛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富水丰公司理应向薛某支付尚欠的货款,富水丰公司虽上诉称与高建民之间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与薛某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富水丰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元,由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元,由北京富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刘茵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寒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