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9月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决定逮捕,同年9月21日被镇平县X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X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违法所得x元;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违法所得x元。宣判后,鄢某不服,以“原判认定我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X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某剑
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