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王某乙的姑妈。
申请人王某乙要求宣告贾小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7年8月17日被申请人贾小娜从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贾小娜为失踪人。
经查,贾小娜,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舞阳县X组,系申请人王某乙的生母。2007年农历7月,贾小娜离家出走,经其家人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在舞阳县X村和舞阳县法院大门口公告栏内发出寻找贾小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贾小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贾小娜自2007年农历7月离家出走至公告期间届满已经四年有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子向本院申请其为失踪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贾小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国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保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