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X组。
被告刘某,男,44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镇南大桥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曹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