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林海,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
上诉人孟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林海,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