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音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蝶音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蝶音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