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竫贩舴韭范锲颍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堋钟辛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自话㈥睢喞U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xx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宾馆及马尔庄高速路口向王某军七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43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买毒人的证言、提某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提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丁xx定罪处罚。

被告人丁xx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宾馆门口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获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她和王某军交易了大约七次毒品海洛因。2010年10月份,她在盐池县的一个宾馆门口给王某军贩卖了5克海洛因,王某给了她500元。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第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和丁xx在盐池宾馆门口交易了不是4、5克,就是5、6克海洛因。

二、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以每克170元的价格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3克,获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2010年10月份,她以每克170元的价格在盐池县马尔庄的高速公路口给王某军贩卖了23克海洛因,王某她3000元。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2010年10月份,他和丁xx在宁夏盐池县X乡X路口交易了25克毒品海洛因,他付了3000元。

三、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获赃款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2010年10月中旬,在盐池县马尔庄的高速公路口,她给王某军贩卖了20克海洛因,王某了她1500元。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2010年10月中旬,他给丁xx打电话说要20克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在宁夏盐池县X乡X路口进交易的,他给了丁1500元,没给完。

四、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30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2010年10月份,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公路口她给王某军贩卖了30克海洛因,这次王某有付钱。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上次购毒后十来天,他又和丁xx购买了30克海洛因,交易地点没变,这次没有付钱,说好等有了钱再给。

五、2010年11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获赃款1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2010年11月份,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公路口,她给王某军贩卖了20克海洛因,王某了她1300元。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2010年11月,他和丁xx购买了22克海洛因,这次具体给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没有给完。

六、2010年11月份,被告人丁xx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给王某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5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上次交易后第二天,在盐池县马尔庄的高速公路口,她给王某军贩卖了25克海洛因,王某有给钱。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2010年11月中旬,他和丁xx购买了25克海洛因,老地方交易,钱没有付。

七、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丁xx与王某军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附近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抓获,当场从丁xx手中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2010年12月22日,她在盐池县马尔庄高速路口和王某军交易20克海洛因时被抓获。

2、买毒人王某军证明,他和丁xx交易毒品的价格是每克170元,都是以现金方式交易,他一共欠丁x元,买回的毒品都是自己吸食。2010年12月22日下午,他给丁xx打电话说要购买20克海洛因,丁同意,让先给她打1000元定金,再把上次欠的毒资带上,在宁夏盐池县X乡X路口交易。于是他到中国农业银行给丁打过去1000元,又随身带了6500元,准备交易时被抓获。

3、提某、称量笔录及毒品收据证实,2010年12月22日,从被告人丁xx身上提某白色固体疑似毒品一块,经称量,重20克,毒品已上缴榆林市禁毒委员会。

4、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吴忠市公安局鉴定,从丁xx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份。

本案另有综合证据:

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丁xx指认,定武高速线马尔庄出口约三公里的S302省道的公路上是其与王某军多次交易毒品海洛因之地。

2、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军混杂辨认,辨认出丁xx就是在宁夏盐池县X乡X路口多次给他贩卖毒品之人。

3、通话清单证实,丁xx与王某军之间有通话记录。

综上,被告人丁xx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43克(其中查获20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x多次给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社会危害相对较大,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建标

代理审判员胡晓慧

代理审判员黄晓娜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海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