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荣,女,X年X月X日出生,黎族,文盲,住(略)((以下简称保亭县)加茂镇X村X村,农民。系被害人黄某英母亲。
诉讼代理人黄某英,住保亭县南茂农场四区X村,系原告人弟弟。
被告人黄某乙,小名"亚召",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3年3月31日被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邢小娟,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王菊、陈晓瑜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黄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某英、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邢小娟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3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帮同村的黄某阿搞清明,并在黄某英家喝酒。黄某乙的哥哥陈开英在被害人黄某英家搞清明喝酒回来,黄某乙便扶陈开英回家。因没有锁匙开门,黄某将陈放在庭院里躺着,被陈的岳母黄某娘责怪。因陈开英、黄某娘都是从黄某英家回来,黄某乙便怀疑是黄某英背后讲了自己的坏话,很生气地叫嚷着要杀死黄某英。尔后,黄某乙在自家厨房的房梁上拿一把尖刀,跑出去找黄某英,看见黄某英与黄某珍在水井处聊天,黄某乙即冲过去质问黄某英,二人发生争执,黄某乙便从身后拔出尖刀朝黄某英的右腹部连捅三刀,黄某英被刺倒地后爬起来朝自家方向跑去,黄某乙持刀追赶,被赶来的王书龙抢走其手中的尖刀。黄某乙回到黄某阿家后,又从黄某阿家的柴堆里拿一把砍柴刀欲再砍黄某英,被路经该处的黄某挺阻拦并夺走他手中的砍刀。黄某英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原告人黄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黄某乙杀死其儿子黄某英,给她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500元、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略)元、赡养费(略)元,共计(略)元。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乙辩解,其没有叫嚷着要杀死黄某英,也没有持刀追杀黄某英,其它的没意见。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说黄某乙的坏话是引发本案的原因,被害人有过错;其次,被告人没有追杀死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农村纠纷案件,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丧葬费已赔偿了2400元和一头猪,此项不应再赔偿;赡养费应由原告人黄某甲养育的三个该子共同承担;误工费太高。并当庭提交了2400元的收据。
审理查明:
2003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帮同村的黄某阿搞清明,并在黄某英家喝酒。黄某乙的哥哥陈开英在被害人黄某英家搞清明喝酒回来,黄某乙便扶陈开英回家。因没有锁匙开门,黄某将陈放在庭院里躺着,被陈的岳母黄某娘责怪。因陈开英、黄某娘都是从黄某英家回来,黄某乙便怀疑是黄某英背后讲了自己的坏话,很生气地叫嚷着要杀死黄某英。尔后,黄某乙在自家厨房的房梁上拿一把尖刀,跑出去找黄某英,看见黄某英与黄某珍在水井处聊天,黄某乙即冲过去质问黄某英,二人发生争执,黄某乙便从身后拔出尖刀朝黄某英的右腹部连捅三刀,黄某英被刺倒地后爬起来朝自家方向跑去,黄某乙持刀追赶,被赶来的王书龙、王书玄抢走其手中的尖刀。黄某乙回到黄某阿家后,又从黄某阿家的柴堆里拿一把砍柴刀欲再砍黄某英,被路经该处的黄某挺阻拦并夺走他手中的砍刀。黄某英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认自己持刀捅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2、证人证某。(1)、黄某珍(75岁,当天作的证词)证实,案发当时,她和黄某英二人在她家水井处聊天,突然,黄某乙冲过来,从背后按住黃进英的脖子,并叫道"今天我要杀死你,亚燕(黄某英)",黄某英一边反抗一边说:"我又没干什么",黄某英将黄某乙用力推倒在地,便跑,黄某乙爬起来就追,王书龙听到争吵,也出来劝阻。她听到黄某英叫道:"救命啊!救命啊!我要死了,我要死了。",当时,黄某乙的神态是醉酒的。(2)、王书玄证实,案发当时,他正在睡觉,被外面的吵闹声惊醒,他出来看到黄某乙嚷着要杀死黄某英,他和王书龙就拦黄某乙,黄某乙冲回房间,他怀疑黄某乙回去拿刀,黄某乙又冲出来,他没看到黄某乙持刀。他和王书龙分头追拦黄某乙,当他追到村路口时,看见王书龙正和黄某乙夺刀,他便上前帮夺下刀,扔到地里,后看见亚燕叫道:"亚明,快救我,我要死了",他便叫人送亚燕去医院,他去报警,后他又返回原地找到那把刀,交给派出所。王书龙的证词与王书玄的基本一致。(3)、黄某娘(陈开英岳母)、王廷章证实,案发当时,黄某乙嚷着要杀死黄某英。(4)、黄某妹证实,黄某乙曾从她家里拿走一把砍柴刀,后被她捡回来。(5)、黄某挺证实,他从黄某乙手里抢下砍柴刀,扔到地上,黄某妹就把它捡回去。黄某运证实,他听到黄某英反复说:"我要死了",他便走过去看黄某英,黄某英满身是血。
3、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黄某乙衣服上的血为黄某英所留;尖刀上未有扩增产物。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黄某英身上有三处被锐器刺伤,死因系被锐器刺穿胸腔、膈肌、腹腔及肝脏,导致大出血,失血休克死亡。
4、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记录了案发的位置和具体情况。经出示,被告人辨认无异。
5、物证:凶器尖刀、砍刀各一把;上衣和裤子各一件及被告人指认拿刀的位置等(均系照片),经出示,被告人辨认无异。
此外,还有抓获被告人的材料等证据。
另查明,原告人黄某甲生于1937年8月2日,养育三个该子,均成年。被告人已赔偿了2400元和一头猪。有收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原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国法,因疑心他人讲了自己坏话而持刀杀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经审查,丧葬费,被告人已赔偿了2400元和一头猪,此项不应再赔偿;误工费500元是因安葬被害人误工20天,此项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赡养费,原告人65岁,按规定,补10年即2652×10=(略)元,原告人有三个小孩,按规定,被告人应承担(略)÷3=8840元;死亡补偿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黄某甲赡养费8840元。
赔偿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天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王东
代理审判员陈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