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湾。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公司职员,住(略)(原湖南省株洲市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经商,户籍地(略),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某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江南世家小区业主,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未交纳物业管理费1794元,滞纳金54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无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18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有的路灯坏了,沟盖板也坏了好多,对讲门坏了两年多了,给生活带来了不便,再者就是我所居住的房子漏水,希望物业公司督促开发商来帮我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自愿当场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物业管理费的70%即人民币1477元,余款人民币633元在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维修好被告所在楼栋对讲门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被告刘某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