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1年7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日6时左右,被告人万某受雇于孙建立等人在通许县X村西伐树时,由于操作吊车压树枝不慎将爬上树绑绳子的孙玉东所扶踩的树枝压折,致使孙玉东从十来米高的树上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在作业中忽视他人生命安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6时左右,被告人万某受雇于孙建立等人在通许县X村西伐树时,由于操作吊车压树枝不慎将爬上树绑绳子的孙玉东所扶踩的树枝压折,致使孙玉东从十来米高的树上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现场勘查照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诊断证明、化某、彩超报告单、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作业中未正当操作,粗心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凤仙
审判员厉东
审判员厉从德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