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请人马某甲请求宣告桑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桑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马某甲的父亲马某甲与被申请人桑某某于1994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马某甲。马某甲于1999年7月3日因病死亡。马某甲死亡后,被申请人桑某某于同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留下申请人与祖父祖母一起生活。在这期间,申请人的祖父祖母多次托人寻找桑某某,但始终没有找到,故申请宣告桑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与申请人马某甲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桑某某与申请人之父马某甲于1994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马某甲,马某甲于1999年7月3日因肾病医治无效死亡,桑某某于1999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12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桑某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桑某某于1999年7月6日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12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桑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桑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