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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诈骗,2011年5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7日,同年5月11日被该分局再次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5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伟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刘红波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底至5月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从网上购买的假刮刮乐点球大战福利彩票,以先到福利彩票店购买真刮刮乐点球大战福利彩票、然后用自己带的假彩票调包的方式,在邵阳市十四个神彩店诈骗1840元、在衡阳市二个神彩店诈骗360元、在湘潭市六个福彩店诈骗1120元,合计诈骗3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为其退赃3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被害人李某、罗某、李某、周某、许某、庞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宁某某、龙某某、李某、曾某某、石某某、林某某、颜某、彭某某、申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莫某某、伍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彩票真假票差异性识别报告,湖南省福彩中心关于福利彩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李某来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魏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红波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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