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坚,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海南尚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3)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四年一月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均正确,审判程序亦合法。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定安县人民法院(2003)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某金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