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58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擅自将河南省内黄县X村马某承包土地上的61棵林木卖给董某顺(另案处理)。经内黄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树木材积为6.411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董某顺供述,被害人翟某、马某陈述,证人董某军、董某甲、宗某某、宗某某、董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内黄县林业局鉴定结论,被告人邵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他人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