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在1994年7月29日被告经我担保在县农行贷款5000元。逾期后我归还本息x.40元。我要求被告归还我款x.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29日由原告为被告担保在泌阳县农行贷款5000元,于2001年3月6日由原告清偿后而向被告追偿代为偿还的本息x.40元。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有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行使担保追偿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gQ支付原告张某款x.4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国刚
审判员张某占
审判员罗洪林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