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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来到滑县X村,趁被害人袁XX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袁XX家院中,将袁XX家堂屋西边的窗户防盗窗拉开两根,钻入房间内,在东间翻动该屋床上的东西时,被正好回家的袁XX堵在堂屋客厅,被告人王某乙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乙玲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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