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x红色珠峰牌125型摩托车,行至滑县X镇X路中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滑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孙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全国交通信息网简项信息、查获经过、车辆照片、现某、普通摩托车车辆信息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悔罪,对被告人孙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某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安全,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性质、情某、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