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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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某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