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和某告于2006年5月11日举行婚礼,2007年农历5月3日生育女儿蔡某,2007年12月3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原告婚前年少不懂世事,被被告哄骗,婚后被告和某也缺乏感情培养,经常生气吵架,有女儿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我带着女儿,被告不给钱,我长期回娘家要钱,因我长期如此,导致我严重贫血;2010年8月份我带着女儿回来至今,被告仅给我现金400元,女儿无钱上学;2011年农历1月2日,我生育一女儿,被告吵吗与我并用手指头指着我的头说“不中用,又生女儿”,后因我贫血不能乳养,原告不让喂奶粉,三天后女儿夭折,综上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如果法庭判决离婚,女儿蔡某应由我直接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11日举行婚礼,2007年农历5月3日生育女儿蔡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7年12月3日领取结婚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四双太空被、五双丝棉被、两双棉被;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新飞牌冰箱一台、棉被十二双、组合柜四组、席梦思床一张、自行车一辆、梳妆台一个、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没有共同债务,被告认为有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偿还,原告认可把冰箱和某双棉被带回了娘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如果女儿判给自己抚养,愿意放弃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原告经常在外务工被告一人在家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次女的夭折更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女儿蔡某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为了不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本院认为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告放弃子女抚养费属于自愿行为,本院予以认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蔡某认为有共同债务但庭审过程中表示要自己偿还,属于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可;《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女儿蔡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
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海鲁
审判员张克
陪审员杨某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邱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