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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7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席某某、薛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瑞

审判员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邹令青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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