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丙。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法定代理人武某丁。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武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某梅
审判员赵锐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邢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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