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沙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346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被告王某垫付的费用7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