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4年10月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某某(代正处)。2007年2月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某一厂某。2008年10月至今任河北钢铁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为试用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丙、李某丁,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某被告人刘某乙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某,舞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某检察员李某壬厉、代理检察员张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李某丁,证人赵某辛、李某壬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某:
2004年底到2006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洛阳海格尔公司房产一套,价值x元;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22.4万元;现金15万元。共计x元。
2005年、2008年,刘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分别收受刘某某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10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刘某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雷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
对以上指某,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杨某某、和某己、任XX、芮XX、李XX、李XX、陈某、刘某X、赵某X、张X、刘某X、雷X、王某庚证言,书证:购房合同、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财务报表、购车发票、协某、舞钢公司注册资料,刘某乙任职情况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某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己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起诉书指某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自某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诱某的情况下供述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某被告人刘某乙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起诉书指某刘某乙收受海格尔公司轿车的事实。对海格尔公司出钱买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磨帐。刘某乙关于磨帐的说法在证据上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刘某乙受贿车辆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2、证实刘某乙受贿房产的证据只有刘某乙供述、杨某某证言,现在刘某乙翻供,行贿人、受贿人证明的内容、刘某乙实际行为以及该房子的实际使用控制状态存在矛盾,刘某乙实际上不知谁在此居住,在刘某乙家中也没有搜查出该房的钥匙,所有手续全是张某的名字。证实刘某乙受贿房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证明刘某乙收受海格尔公司15万元的事实,在刘某乙否认的情况下,形成了一对一的证据。是否向刘某乙送钱,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4、起诉书指某刘某乙在舞钢公司钢包总体承包中给海格尔公司帮忙,但帮了什么忙,卷宗中没有显示。刘某乙身为炼钢厂某某,是不参与发包的,只能通过授意他人或影响发包的人员来实现,而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5、指某刘某乙收受刘某某、雷某贿赂,证据不足,且刘某乙没有利用职务之便。6、办案机关在办案中采用了指某、诱某、逼供的非法手段,当庭播放的录像只是一个片断,不能否认刘某乙关于其受到非法取证的辩解。在被告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有大量复制、粘贴的现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辩护人对于其辩护意见,申请法庭传证人赵某辛、李某壬出庭作证,并申请法庭调取核实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乙收受洛阳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贿赂的事实。
洛阳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现为河南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海格尔公司)自2002年起向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河北钢铁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舞钢公司)供应耐火材料。在业务往来中,海格尔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结识了被告人刘某乙。2004年底,舞钢公司炼钢厂某进行钢包总体承包模式,杨某某向时任舞钢公司炼钢厂某某的刘某乙提出,如果海格尔公司成为舞钢公司的总体承包商之一,将提取出海格尔公司销售给舞钢公司的产品销售额的1%送给刘某乙,刘某乙表示同意。后刘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海格尔公司成为舞钢公司的钢包总体承包商。经海格尔公司核算,截止2007年12月应提取x.65元给刘某乙。
2004年底,经刘某乙同意,杨某某以自某亲属张某的名义,由海格尔公司支付房款,购买洛阳市X区X幢X单元X室房产一套(价值x元)送给刘某乙。
2007年春节前,杨某某从海格尔公司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到舞钢公司刘某乙办公室,送给刘某乙。刘某乙收下后,对杨某某说余款不用再送,需要帮忙时,让杨某某尽力即可。
2006年12月19日,刘某乙非法收受海格尔公司在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22.4万元。刘某乙收到该车后在车辆管理部门入户,车主为刘某乙,号牌为豫x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证实舞钢公司钢包总体承包,约定给刘某乙提成1%的事实相关证据: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供称2005年初左右,舞钢公司炼钢厂某行钢包总体承包。2005年初的一天上午,杨某某到舞钢炼钢厂某的办公室找到自某说,舞钢实行钢包总体承包,他希望自某能在招标过程中给他海格尔公司提供帮助,能让他的公司成为钢包承包商之一,他说如果他们公司中标了,他们公司将拿出向舞钢供货销售额的1%作为提成费给自某。因为自某是舞钢炼钢厂某厂某,在钢包总体承包的招标过程中拥有不言而喻的话语权。炼钢厂某杨某某海格尔公司耐火材料产品作出质量好、质量稳定以及该公司服务态度好等评价上报公司,海格尔公司顺利成为舞钢公司的承包商之一。
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证实大概在2004年底,2005年年初,舞钢公司要进行钢包总体承包模式。为了能够确保海格尔公司成为舞钢公司钢包总体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之一,自某和某己司的总经理赵某癸,主管销售的副总原灵生等人商量得给刘某乙些好处,因为刘某乙当时是舞钢公司炼钢厂某厂某,在确定谁能够成为钢包总体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问题上有决定权。商定按公司产品销售给舞钢公司销售额的1%给刘某乙提成。之后去舞钢,在刘某乙的办公室,和某己说让他在公司承包舞钢业务上给予帮忙。如果海格尔公司能够成为舞钢公司的总体承包商之一,按销售额的1%给他提成,刘某乙同意了。后来在刘某乙的帮忙下,海格尔公司顺利成为了舞钢公司的钢包总体承包商。自2005年初,公司开始对给刘某乙1%的提成进行记账。实际付给刘某乙的提成费只有15万元,还有大约30万元没有付给刘某乙,这30万元一直作为我们海格尔公司的经营周转金。
3、证人和某戊证言。其证实大概是2004年底舞钢决定推行钢包大包的模式,由原先的十几家供应商改变为3到5家。后来杨某某就到舞钢去找相关人员沟通做工作了。刘某乙在这里面帮助不小,公司决定按照舞钢钢包承包结算回款额的1%预提费用,这笔钱作为给刘某乙的个人好处费。
4、书证:海格尔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销售管理部固定费用表。侦查卷宗卷三P81-116总金额是x.65元。
5、书证:舞钢与海格尔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舞阳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签订合同,由海格尔公司向舞阳钢铁有限公司供货。2002年12月以前为洛阳市廛河特种耐火材料厂。2002年12月为洛阳海格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1月为河南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整体承包合同书。海格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签订钢包系统耐火材料整体承包合同书。
证实海格尔公司送给刘某乙房产的事实相关证据: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供称2004年的8、9月份左右,杨某某说他在洛阳南昌路兴隆花园买的有一套别墅,邀请自某一块去看看,自某对杨某某说这个小区的环境不错,杨某某说那给自某也买一套房子,自某说行。后来杨某某给打电话说房子他已经看好,问房子以谁的名义买,自某说让他找个亲戚或者他单位职工的名义买。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给打电话说房子已经给买好。2006年5月份左右,杨某某打电话说他把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让自某过去看看,于是自某带着爱人芮世菊到了洛阳同杨某某、赵某癸一块去看了房子。房子在洛阳南昌路兴隆花园。买了后一直也没有去住过。中间杨某某的家人在这住过一段时间,杨某某说了一声,说他家人要暂住一段时间。自某当时是舞钢公司炼钢厂某某,炼钢厂某要的耐火材料要进入舞钢需要得到自某的同意,供货产品的质量好与坏以及供应商的供货产品的数量多少,自某作为厂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证实2004年下半年,在洛阳南昌路兴隆花园小区给刘某乙买了一套住房,价值约30万元左右;2005年底,这套房子装修花有10万元左右。买房钱和某己修钱都是从海格尔公司出的,买方帐记在海格尔公司大帐里,装修款记在我们给刘某乙1%提成里。2004年8、9月份,自某和某己某晓在兴隆花园转,自某提出给刘某乙买一套房子,刘某乙同意。之后自某与和某己、赵某X说给刘某乙买套房,他俩都说行。后来让赵某X以张某名义按揭购买在兴隆花园X栋X门X室房子一套,总价款30万元左右,按揭10年,首付30%约9万元,到目前为止总共付的有20多万元。后来房子在2005年底进行了简装,花费10万元。钱也是公司出的。2006年5、6月份一天,刘某乙和某己媳妇芮XX来洛阳玩一块去看过房子。
3、证人和某戊证言。其证实大概是2004年底舞钢决定推行钢包大包的模式,由原先的十几家供应商改变为3到5家,对海格尔公司来说是一个快速扩大业务量的机会。后来杨某某就到舞钢去找相关人员沟通做工作了。刘某乙帮助不小,公司决定按照舞钢钢包承包结算回款额的1%预提费用,这笔钱作为给刘某乙的个人好处费。其中杨某某用其小姨子的名义以按揭的方式在洛阳兴隆花园给刘某乙买了一套房子,并且进行了装修,花了大概9万元钱,还有就是杨某某提走了15万元。房子合同总价x元,因该商品房当时办的是按揭手续,截止目前公司共支付了x.17元,这套房子购买后杨某某安排赵某X将该房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及家电,共花费x元。
4、证人赵某X证言。其证实大概是2004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和某己和某己己三人商定以按揭贷款的名义为刘某乙买一套房子,后杨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兴隆花园已经看好了一套房,让与他的妻妹张X联系,让以张某名义把房子买下来。后来与张X联系,用她的名字在兴隆花园买了一套住房,房子是小区X栋X门X室,总价款28万多元,按揭10年,首付好像不到6万元,以后付款都是公司财务上交的。2006年上半年,刘某乙和某己媳妇还到洛阳来看过这房子。
5、证人张某证言。其证实2004年的一天,姐夫杨某某给自某打电话,用自某的名字去洛阳兴隆花园按揭一套房子。自某把房子手续办完后,把手续和某己子的钥匙都交给了杨某某。
6、书证:购房合同等资料。证实购房价款等相关手续。
7、书证:海格尔公司帐目。证实海格尔公司2005年10月以前共支付张X房款x.17元。从2005年10月至2010年8月,海格尔公司共支付张X房款x元。
证实海格尔公司送给现金15万元的事实相关证据: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供述称2007年底左右一天,杨某某到自某的办公室,手里提了一个软袋子。他说以前说的1%提成的事,这次过来拿了15万元。自某对杨某某说,这次就这样了,以后关于提成的事就不要提了,不要了。他走后自某打开袋子看了看,里面装两条软中华烟,还有现金,钱总共十五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把这钱用于交单位建造锻造厂某资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其证实到了2006年底,自某想刘某乙这几年一直对公司挺照顾的,该给他表示表示了。于是在快过春节前的一天,让公司总经理和某己从财务上取15万元。自某一人送到刘某乙的办公室,对他说以前说的提成的事,先给他拿15万。刘某乙没有推辞,但他对我说以后别再提1%的提成了。因为2006年底给刘某乙送15万元时,刘某乙说以后不用再给他抽提成了,所以剩下的以后没有再给他。
3、证人和某戊证言。其证实根据公司现金日报表显示于2007年2月15日杨某某从财务上提了15万元现金给刘某乙。
4、书证:海格尔公司现金日报表。2007年2月15日,从舞钢固定费用支15万元。
5、书证:存款凭条。
证实刘某乙非法收受海格尔公司帕萨特轿车的事实相关证据: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供述称2006年下半年,舞钢公司要进行车改,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只要买车就给5万元补助。自某给赵某癸打电话说了要买车的事,老赵某杨某某已经给他说过了,并问要什么型号的车。自某说想要一辆1.8T的黑色自某帕萨特。2006年1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杨某某的司机开车接自某和某己人芮XX一块到洛阳。第二天上午大概9点多钟,赵某X打电话让自某到汽车专卖店去提车,自某和某己人到汽车专卖店的时候,老赵某经基本办理完购车手续,之后老赵某车连同购车手续都交给了自某。车在平顶山市车管所入了户,车牌号豫x。当时赵某X购车发票给了自某,购车款是二十二万三千九百多元。杨某某公司一直做耐火材料生意,他公司和某己钢公司做生意需要自某帮助,他送车是为了表示感谢。
2、证人杨某X证言。其证实2006年年底的一天,因工作上的事情找舞钢公司炼钢厂某某刘某乙。办完事情以后在一起闲聊的时候,刘某乙谈到了他们舞钢公司车改的事。刘某乙说他看中了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回到洛阳市后,自某给赵某X说刘某乙想买一辆帕萨特轿车,让他先去4S店里看看。过了大概一天,赵某X回话说他看过了车,自某和某己司总经理和某己、赵某X商量了一下,两个人都同意了公司出钱,按照刘某乙的要求给刘某乙买辆车。
3、刘某X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的时候见刘某乙开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不是公家配的,后来到了2007年4、5月份,我到刘某乙办公室找他说和某己格尔结算贷款的事,刘某乙对我说海格尔给他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他已经和某己格尔的老总杨某某商量好了。如果有人问起来这辆车,让自某说成刘某乙他把海格尔给他买车的钱直接给自某了,海格尔在结算货款的时候把这些钱扣下来,相当于自某和某己格尔公司之间磨帐了。
4、证人赵某X的证言。其证实大概在2006年12月份左右,杨某某打电话说刘某乙想买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让到洛阳的汽车专卖店先看看。于是自某就给纱厂某德众汽车专卖店交了100元定金把车先定了下来。刘某乙来提车时,杨某某在电话里他让任XX把买车的钱送来,让把刘某某买车的钱付了。记得手提袋里应该正好是22.4万元。办完手续后不久,刘某乙就来到了专卖店,自某把办理好的相关手续和某己车都交给了刘某乙。
5、证人和某己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X号或者X号这天,老板杨某某给自某打电话说由公司出钱给刘某乙买辆车,并交待让赵某X办理此事。随后赵某X拿了一张23万元的借款单据找自某签字。2009年春节前,有一天和某己某华在他办公室里谈工作,杨某某说刘某乙那边可能会出事,关于公司给他买车的事就说公司欠刘某某的钱,刘某X因经营紧张某刘某乙借的有钱,给刘某乙买车就是公司替刘某X还刘某乙的钱。
6、证人任XX的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赵某X让自某问问1.8T的黑色帕萨特卖多少钱。帕萨特轿车的手动档、自某、舒适型、豪华型的价格自某都问了,又给赵某X打电话给他汇报。自某有记工作日志的习惯,把领导交待的事情都记到工作日志上面。
7、证人芮XX(刘某乙之妻)的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份中旬左右的一天,刘某乙给自某说,杨某某让到洛阳去提车。当时是杨某某的司机开车带自某和某己某晓去的洛阳大众4S店,到后赵某X已经把购车手续都办好了,随后赵某X把车的钥匙,还有有关手续都给了丈夫刘某乙。回来后大概过了几天,刘某乙去平顶山给这辆车入了户口,这辆车的户口入的是刘某乙的名字,车牌号是豫x。因为杨某某这些年一直在舞钢做生意,听丈夫说过他一直对杨某某不错,杨某某在他的帮助下,在舞钢挣了不少钱,杨某某是为了感谢他,才给买的这辆帕萨特轿车。
8、证人李XX的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8日至10日的日报表中反映的赵某X借款23万元,有22.4万是提车用的,其余用于差旅费。是给刘某乙购车用的。借款人是单位的领导赵某X。
9、证人陈某证言。其证实2006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杨某某让自某把舞阳炼钢厂某某刘某乙接到洛阳,当天下午自某开车把刘某乙和某己妻子一块接到洛阳。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又接上刘某乙和某己妻子一块到德众4S汽车专卖店,见赵某X已经在汽车店,提车手续已经办好,随后赵某X把购买的帕萨特轿车手续交给了刘某乙。
10、书证:购车发票、用户信息登记表、购车合同、交车检查表、内部结算单、记帐凭证、赵某癸身份证等。均复制于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实以上所认定的帕萨特轿车购买时间、经手人及价格为22.4万元等情况。
11、书证:海格尔公司财务报表。证实赵某X经手购车支出等情况。
12、书证:工作日记。证实购买帕萨特轿车前任XX询价情况。
13、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证实帕萨特轿车入户情况。车主为刘某乙,号牌为豫x。
15、书证:EMS邮件详情单。刘某X化名吴X从郑州寄给刘某
(二)收受刘某某贿赂10万元的事实。
刘某乙在舞钢公司任职期间,刘某某一直给舞钢公司供应钢锭模涂料,后期刘某乙帮助刘某X联系挂靠到海格尔公司,以海格尔公司名义继续和某己钢开展业务。2005年,刘某乙欲入股舞钢新宽厚公司,刘某X得知后,到刘某乙的办公室,送给刘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2008年,刘某乙购买房产,刘某X拿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到刘某乙办公室,送给刘某乙。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下半年舞钢公司新成立一个厂,叫新宽厚板有限责任公司。一天上午,刘某X来到炼钢厂某楼自某办公室,在说单位入股的事,刘某X提出给自某5万块钱。过了两天他把5万元送到自某办公室。后来,自某把这5万元连同筹集的钱一块作为入股资金缴给了单位,共入了29万元钱。2008年上半年单位给自某分配了一套房子,价值20多万元,公司规定房子由个人交钱购买后入住。刘某X知道后一天上午他跑到炼钢厂某楼自某办公室,带着5万元钱。他说拿5万块钱让自某买房子用。后来这钱拿回家交给妻子芮XX了。他给自某送钱一是因为自某是炼钢厂某领导,他想拉好关系;二是为了感谢自某对他的帮忙。刘某X一直与舞钢公司做钢锭涂料生意,这个产品主要是炼钢厂某用,他需要自某给予关照。后来自某还把他介绍给杨某某,让他挂靠在杨某某公司下同舞钢公司做钢锭模涂料生意。
2、证人刘某X的证言。其证实大概是2008年,刘某乙任舞钢总公司经理助理,炼钢厂某某,自某听说单位给刘某乙分配了住房,要付房款,就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了5万元。2005年左右,舞钢当时要成立一个新厂某叫新宽厚钢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乙当时说想多买些股票。自某就到他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刘某乙在舞钢先后担任炼钢一厂某厂某、厂某、总公司经理助理,自某一直给舞钢供应钢锭模涂料,到后期又依靠刘某乙帮助联系挂靠到海格尔公司继续和某己钢开展业务,送给他钱就是为了和某己搞好关系,以便于能和某己钢长期进行供货业务。
3、证人和某己证言。大概在06年的时候,公司的董事长杨某某对说过,舞钢公司的厂某刘某乙介绍生产钢锭模涂料的个体老板刘某X,因为刘某X没有资质给舞钢供货所以挂靠在自某公司,以海格尔公司的名义给舞钢供应钢锭模涂料。
4、证人王某庚证言。其证实在公司账上看到刘某X曾经以河南海格尔公司炉料分公司的名义向舞钢供过货,具体供的是钢锭模涂料。
5、证人刘某X证言。其证实有一家个体生产钢锭模涂料的小厂,听说只是挂靠在海格尔公司,给舞钢供应钢锭模涂料,老板叫刘某X。
6、相关书证。证实刘某乙购入股、房屋交款情况及刘某X通过挂靠海格尔公司与舞钢供应钢锭模涂料情况。
(三)收受雷某贿赂5万元的事实。
2006年至2008年,雷某为了便与和某己钢公司开展业务,在春节、中秋节期间,以“感谢”为名,共向刘某乙行贿人民币5万元,刘某乙将上述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乙供述。其供述称2006年底、2007年春节前,有一天上午,雷某到自某的办公室送给自某一万元钱,后来陆续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2007年中秋节前,有一天晚上,自某和某己某还有另外几个朋友吃饭后,在雷某的车上,雷某送给自某2万元钱,后来陆续用于个人消费了,具体详细花在哪些地方我也具体回忆不起来了。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有一天上午,雷某又拿两万元钱到办公室给了自某,后来陆续用于朋友亲戚家结婚送礼、个人买衣服、吃饭等消费了。雷某送钱主要是因为自某是舞钢公司炼钢厂某领导,厂某使用有他的产品,他供应过石灰、萤石等产品。这5万元钱是雷某主动送的,不是向他要的。
2、证人雷某证言。其证实从2000年开始,刘某乙就担任炼钢厂某钢车间主任,后来又升为副厂某、厂某、公司副总。自某的宏源公司、同德公司等公司经营的石灰石、萤石、废钢等都是供应给舞钢公司炼钢厂某用。刘某乙是炼钢厂某领导,肯定能从中给我帮忙。刘某乙作为炼钢厂某公司的领导,在结账、要款方面也帮了不少忙。2006年年底、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刘某乙二楼的办公室找他。送给刘某乙1万元现金和5张(每张某值2000元)万客来超市的卡。2007年的中秋节或者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车上,送给刘某乙2万元现金或者1.5万元的现金和5千元的购物卡。2008年年底、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到了刘某乙办公室以后,拿出事先准备好2万元现金放在刘某乙的桌子上。
关于被告人刘某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1、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简介。证实该公司股东情况。
2、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成立于1998年4月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
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2月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成立。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治金工业部下属舞阳钢铁公司改组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进行确认。
5、治金工业部文件。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并舞钢后,由治金工业部管理的舞钢国有资产全部交给邯钢管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权。
6、中华人民共和某己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同意治金工业部舞阳钢铁公司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财产。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2日成立。
8、公司变更登记资料。时间为2001年7月,增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有独资)、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
9、公司变更登记资料。时间为2007年10月,舞阳钢铁有限公司的股东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营业执照。治金工业部舞阳钢铁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关于被告人刘某乙身份情况的证据
1、任职文件、干部信息表。2004年10月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某某。2007年2月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炼钢厂某某。2008年10月至今任河北钢铁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为试用期)。
2、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某某工作标准。证实炼钢厂某某职责。
3、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P188证实被告人刘某乙身份情况。
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
孟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老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yn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海格尔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某、赵某癸被判刑情况。刘某某、雷某被判刑情况。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定,并作出有罪判决,已生效。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乙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在侦查阶段曾多次对指某的事实进行过供述,且检察机关当庭播放了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时的同步录像,在录像中并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有对其逼供、指某、诱某现象,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予以认定。关于证人赵某辛、李某壬证言,其证实的内容,刘某乙在侦查阶段从未供述过。并且对于收受车辆的事实在侦查机关对刘某乙第一次询问时刘某乙即供认,对于购车款磨帐的说法系串供后的结果,刘某乙、杨某某、赵某癸、刘某某等人均有过证实。对二证人证言及有关磨帐的说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担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某某、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炼钢厂某某、河北钢铁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81.1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某被告人刘某乙受贿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乙立功的问题,由于公安侦查部门收到刘某乙的检举材料之前已掌握了相关详细的线索,刘某乙的检举材料对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实际作用不大,不能认定为立功。只能证实被告人刘某乙有立功的意愿,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受贿犯罪。参照我院以前所判决的其他受贿案件及其他法院已判决的受贿案件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己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乙受贿所得豫x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位于洛阳市X区X幢X单元X室户名为张某的房产一套、现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某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某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