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邢某某,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到河南大学仁和公寓X号楼X室,趁无人之机盗窃宗x价值382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已退还被害人。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趁人不备盗窃同宿舍漆xx建设银行卡及身份证,到银行偷取现金90元,后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在警察到场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宗x承认其拿走了电脑,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马某是在校大学生,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建议法庭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挽救,使其成为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并向法庭提交了学院及被害人的证明,证明马某在校表现良好,希望能让马某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完成学业,建议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前,向被害人承认了偷窃电脑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表示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是在校读本科的学生,本应先学做人,再学做事,由于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戒犯罪,教育挽救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勇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