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信某卡诈骗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某卡,卡号为(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背负较大数额债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天河电脑城用该信某卡透支x.37元购买电脑配件。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通过电话、信某、到被告人工作单位查找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催收透支款项,陈某一直未予归还。截止2011年8月23日,该牡丹信某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合计x.25元。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贾某向该信某卡存款x元,归还了透支款项。
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某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透支款项已归还,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某卡,卡号为(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背负较大数额债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天河电脑城用该信某卡透支x.37元购买电脑配件。透支期限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通过电话、信某、到被告人工作单位查找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催收透支款项,陈某一直未予归还。截止2011年8月23日,该牡丹信某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合计x.25元。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贾某向该信某卡存款x元,归还了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贾某、崔某、赵某、尚某、聂XX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某表、银行卡交易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信某卡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在该行透支x.37元,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某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其亲属主动归还透支款项,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某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