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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国禧,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待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2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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