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曲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农民,住洛阳市X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曲一XX,曲XX之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X村。
委托代理人:符XX,男,19XX年X月1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洛阳市X区。
上诉人曲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曲一XX、符XX,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刘钊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