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1972年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石生,(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77年生,汉族,湖南桂东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10套钢丝轮胎,欠款10800元,约定半个月付款。因对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吕某在2012年5月18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罗石生108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吕某自愿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海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