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住(略)。
被申请人方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住(略)。系申请人之丈夫。
因申请人钟某欲起诉被申请人方某离婚,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某在(略)农商银行和(略)邮政储蓄银行的3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方某在(略)农商银行和(略)邮政储蓄银行的3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案申请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钟某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扶增荣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海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