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农信社)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原审第三人张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吕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农信社支付其股金x元及红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农信社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铭,原审第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