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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某甲、于某乙与雷某、张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梁某、许昌昊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张某丙、冯某戊、冯某戊、冯某己道路交通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丙、张某丙法定代理人: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雷某、张某丙、张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昊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颍松大道中段。

负责人: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丙、冯某戊、冯某己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丙、冯某戊、冯某己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于某甲、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雷某、张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梁某,许昌昊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昊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临颍支公司),张某丙、冯某戊、冯某戊、冯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于某甲、于某乙于2006年1月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雷某、张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梁某,许昌昊华公司,人民财险临颍支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10万元。一审诉讼过程中,张某丙、冯某戊、冯某戊、冯某己申请参加诉讼。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810-X号民事判决,李某、于某甲、于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上诉人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朱某某,上诉人于某乙,被上诉人雷某及其与张某丙、张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景涛,被上诉人张某丁,被上诉人人民财险临颍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涛,被上诉人冯某戊,被上诉人张某丙、冯某戊、冯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戊、冯某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某,被上诉人许昌昊华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81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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