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西安市X组。
被告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组X号。
原告康XX诉被告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及被告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路X。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性情暴躁,经常为一些琐事打骂原告,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总是猜疑原告。被告还教唆孩子,不让孩子理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9间(价值15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分割承担;孩子路X随被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路XX辩称,双方共同生活十三年且生育一子,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考虑到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XX、被告路XX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X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路X,系XX小学六年级学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7月的一天,因原告参加同学聚会回家较晚,引起被告不满,被告遂打骂原告。2011年9月26日原告回嫁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已逾十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相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且双方分居尚不满两年。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