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杨XX达成和解协议,现请求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陈XX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陈某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