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以其没有参与殴打孙琳琳;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臣
代理审判员王某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