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温县X镇X村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温县X镇X村桥南头等车时,误乘郑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将郑放在车内的价值1550元的诺基亚手机盗走。案发后,所盗物品已发还失主。
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某某的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投案证明,估价鉴定结论,领取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该能自首,并退还失主财物,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桂芳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