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垂峰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将位于汝城县X组的汝国用(98)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房屋在财产分配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房屋权属。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表示无异议,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某乙与原告父亲何某平于1998年9月1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不动产房屋一栋,位于汝城县X组的土地房屋产权归儿子何某所有。1998年11月被告李某乙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号为汝国用(98)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2月4日,原告何某领取了汝国用(2011)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注销了被告李某乙的汝国用(98)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汝城县X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何某,土地使用证号为汝国用(2011)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归原告何某所有,被告李某乙表示无异议;
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