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重婚于201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在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此后,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
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离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