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店上诉新安鑫岩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

委托代理人:翟伟国,河南省武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鑫岩陶粒砂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X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新安县鑫岩陶粒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及委托代理人翟伟国,被上诉人鑫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前,原告向被告鑫岩公司供应原煤,被告从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8月19日分十一次向原告支付煤款,共计x元。2010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煤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2010年11月29日:今欠到郭某煤款壹拾贰万贰仟玖佰元整¥x元。至前帐清。2010年11月X号。乔小妞。同时该欠条上加盖有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另查明,以上被告已付和未付货款共计x元,原告均未向被告出具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原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资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x元煤款有理,应予支持。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依法享有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从其起诉之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从2011年1月28日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票的问题,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有义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交易中的主义务和附随义务都是为了保障对方权利的实现,都应当得到合法适格的履行。原告作为供货方向被告提供原煤,也应当履行附随义务,给被告开具合格的税务发票。任何某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义务倡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都有制止偷逃纳税、规避纳税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安县鑫岩陶粒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煤款x元,并从2011年1月28日原告郭某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原告收到货款的同时应向被告出具合格税务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新安县鑫岩陶粒砂有限公司负担。

郭某上诉称:1、上诉人未出具发票的行为不能作为被上诉人的抗辩权。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出具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义务。2、原审判决上诉人收到货款的同时出具发票违反了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开具税务发票后,被上诉人以此拒绝付款,将使上诉人彻底丧失债权。3、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涉嫌偷税漏税、规避纳税的行为应是行政法律法规认定和制裁,原审法院不能以此作为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人收到款的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合格税务发票。

新安县鑫岩陶粒砂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应出具税务发票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出具发票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出具发票,被上诉人有权不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原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欠款x元欠条一张,双方对欠款数额无异议,被上诉人应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上诉主张是否出具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义务,纳税的行为应是行政法律法规认定和制裁的问题,本院认为,作为公民、法人均有义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上诉人作为供货方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原煤,应当履行附随义务,给被上诉人开具合格的税务发票,原审判决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货款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合格的税务发票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军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