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满族,1970年2月5日出于某岩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公益林管理站监管员,现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某居住地。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岫岩满族自治县X乡公益林管理站监管员期间,作为钟某村国家公益林管片监管员,理应履行职责并对其所监管的护林工作进行经常的检查。但是在2008年末至2009年春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管职责,致使王某辛等人将国家公益林非法采伐,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牧牛乡X村X林班18小班国家公益林幼树被非法采伐x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田某、梁某、张某乙、李某丙、龙某某、李某丁、潘某戊、潘某己、张某庚、周某某、单某某、王某辛、钟某、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牧牛乡公益林分工明细,林业技术鉴定书及办案说明,关于某某等人非法采伐天然阔叶林幼树数量及标准地的计算以及现场位置图、现场面积图,情况说明,会议记录,重点公益林监管员管护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牧牛乡重点公益林管护台帐,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证明,管护合同,人口信息表,辽宁省公益林护林员考核办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公益林被非法采伐x株,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广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