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人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监护人尚某志,男,汉族,66岁,住(略)(系尚某甲、尚某乙的爷爷)。
申请人尚某甲、尚某乙要求宣告侯守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尚某林于2002年8月17日出车祸不幸身亡,申请人的母亲侯守玉于2002年离家出走,抛下两个儿子一走了之,二申请人只有依靠爷爷奶奶艰难度日,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侯守玉失踪。
经查,侯守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象河乡X组,系二申请人之母。二申请人之父尚某林于2002年8月17日因车祸死亡,其妻侯守玉在丈夫死亡后即抛下二个儿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侯守玉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1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侯守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守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侯守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侯守玉仍然下落不明,其子尚某甲、尚某乙要求宣告侯守玉失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侯守玉为失踪人;
二、指定尚某志为失踪人侯守玉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薛九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