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桑王某。
委托代理人符明礼,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东段物资局物资站。
原告王X与被告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XX经传票传唤没有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被告借取原告现金10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被告闫XX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闫XX曾向原告借取现金10万元,并于2005年10月31日向原告王X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闫XX至今没有偿还该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1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该款,原告所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闫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X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闫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