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式会社万代,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台东区驹形一丁目4番X号。
法定代表人上野和典,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市澄海区X路东侧外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某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万代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万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万代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