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羲皇故里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执行天水羲皇故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