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康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付款x元,余款一直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