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康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康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付款x元,余款一直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志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