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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振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我给被告下彩礼x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礼品35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彩礼是x元,见面礼是1000元,彩礼我不退。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原告付给被告彩礼x元,见面礼1000元及其他礼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礼品款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见面礼1000元及其他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彩礼款x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振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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