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振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我给被告下彩礼x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礼品35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彩礼是x元,见面礼是1000元,彩礼我不退。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原告付给被告彩礼x元,见面礼1000元及其他礼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礼品款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见面礼1000元及其他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彩礼款x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振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