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董某、刘某与温某、柏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线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