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诉称,原告所属的车辆豫x号车辆于2009年5月14日在被告单位投保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2009年9月6日,豫x号车辆在漯河惠普化工助剂厂卸货过程中罐车被电弧击中,造成罐车爆炸、电力中断、电力系统损失、工厂停产、货物泄露等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损失。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原、被告约定有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李某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阳